首先,電子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因為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二條,電子簽名是指:
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且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據此,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不是所有的電子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考量:
電子合同和紙質合同的區別,在於是使用傳統印章或者手寫簽名簽署,還是使用電子形式簽署,其能否產生法律效力,主要看它是否符合《電子簽名法》與《合同法》的要求,即電子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
壹方面,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壹樣,合同的生效要件有約定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壹般成立即生效。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利益。
另壹方面,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傳統簽字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即真實身份、真實意願、簽名未改、原文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