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壹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壹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擴展資料:
網絡借貸 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
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網貸屬於債券投資,收益明確,資金借出人獲取利息收益;而大眾常把它與股權眾籌混淆,股權眾籌屬於權益投資,收益具有靈活性,投資人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取未來收益,如京北眾 籌、36氪等都屬於股權眾籌平臺。
無論是債券投資還是權益投資,都存在壹定風險,投資者應充分認識風險,有充分的風險自擔的意識和思想準備,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斷並承擔項目的風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網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