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北京高院:
1.施工合同中,當事人對有權對工程數量、價格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對方有理由認為簽證人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的工作人員作出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簽證官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2.監理過程中由項目監理人員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談判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理人員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福建高院
如果雙方對有權簽發簽證和確認工程量和價格的具體人員有約定,除具體人員和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對工程量和價格所作的簽證和確認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沒有約定的,發包人應當對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發包人有證據證明承包人明知工作人員沒有相應權限的,工作人員簽證的內容對發包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三、浙江高院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嚴格掌握相關資料的簽證和確認。除法定代表人和協議明確授權的人員外,其他人員對數量和價格的簽證和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明確授權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的簽證和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員的簽證和確認對發包人沒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提供證據證明這些人員確實具有相應的權限。
第四,山東高院
根據建設部發布的《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負責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的項目經理,是建築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根據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1)第1.5條,項目經理是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根據上述規定,在法律層面上,項目經理是施工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的授權代理人,項目經理部是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的被肢解的責任部門。不屬於承包人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建設工程中,項目經理的行為視為承包人的行為,承包人在建設工程中與發包人、分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發生糾紛,應當成為訴訟主體並承擔相應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項目部是施工承包企業實施施工行為的組織機構。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委托全面負責項目建設過程的項目經理,是企業在項目中的代表。從目前建設工程的承包情況來看,承包人的項目部或者項目經理以承包人的名義訂立合同,債權人要求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壹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項目部或者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但是需要註意的是,所謂的現場負責人或者材料工程師、采購員等。項目經理以外的人員不具有法律、法規或行業規範賦予的項目部管理權,因此該類人員的簽證是否具有表見代理效力,應由主張表見代理成立的壹方來證明。同理,項目部技術專用章的效力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