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壹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
2、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壹出讓人背書簽字後,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後壹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註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
3、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著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
擴展資料:
保險單據的背書應與提單的背書保持壹致,即通過背書的保險單據的轉讓範圍應等於或大於提單的轉讓範圍。如果提單做成記名背書,保險單據可做同樣內容的記名背書。
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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