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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包括哪些方面

壹、證件申領制度

1.《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委托管理機構統壹向省優生優育協會申領,申領程序按浙衛發〔2009〕4號文件精神執行,不得擅自跨機構和跨縣借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2.雲和縣婦幼保健所是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委托管理機構(雲衛〔2006〕122號文件)。在雲和縣範圍內出生的兒童,《出生醫學證明》由雲和縣婦幼保健所統壹簽發。

3.簽發單位和管理單位應分別建立領、發證登記簿,內容包括日期、領證單位、證書起止號、領證人和發證人簽名。

4.嚴格執行衛生部停止征收《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規定,嚴禁變相收費。

5.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二、證件保管制度

1.《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壹印制,縣婦幼保健所根據需要量向省優生優育協會申領。

2.證件運達接收時,須有2名以上的證件管理人員在場開啟包裝箱,1周內向省優生優育協會傳真“母嬰保健法律證件收貨回執”。

3.建立證件出/入庫管理臺賬,認真登記出/入庫的日期、數量、編號、領用人和驗收人。

4.《出生醫學證明》入庫後要專人、專櫃加鎖保管,並做好防蛀防潮。

三、證件發放制度

1.簽發機構:雲和縣婦幼保健所

2.《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統壹使用全省統壹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軟件,打印機套打,手寫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證明和印章保管實行證章分開制。

4.嚴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流程,認真審核領證人提供的辦證材料,對符合要求的及時給予簽發,對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釋說明,發現提供偽造的辦證材料或偽造的《出生醫學證明》要當場查扣。

5.簽發人員做好《出生醫學證明》信息校對,嚴格控制廢證率,做好信息上傳、統計和資料的歸檔工作。

6.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結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開展《出生醫學證明》須知的宣傳,提高《出生醫學證明》的當年簽發率。

7.不得異地換發《出生醫學證明》,以免造成重復發證。

四、廢證報告銷毀制度

1.所有廢證須由簽發單位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報廢報告單》,並在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分別標明作廢。

2.《出生醫學證明》委托管理單位負責對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審核、登記,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報廢清單》並統壹送當地衛生局核銷。

3.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經2人以上審核,並在當地衛生局相關人員監督下集中銷毀。銷毀清單經衛生局銷毀監督人簽字、加蓋公章,由《出生醫學證明》委托管理單位歸檔永久保存,同時報省優生優育協會。

4.發生因運輸、存儲、發放過程中遺失空白的《出生醫學證明》的,應及時將遺失的數量、編碼、原因等以書面報告當地衛生局、省衛生廳婦社處和省優生優育協會,並及時在當地新聞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必要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五、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嚴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查詢賬號、密碼的使用權限管理,未經許可,不得泄漏密碼,如發生泄漏應立即更改密碼並向上級報告。

2.管理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個案信息。

3.《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資料,對外公布權限歸屬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其他部門、機構和個人需要應用統計數據對外交流,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4.用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計算機應專機專人專用,並設有開機密碼加強安全防範。

5.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數據的備份,以防數據失滅。

六、信息檔案管理制度

1.《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報表》實行網絡直報和紙質報表雙重報告制度。

2.簽發單位每月5日前將上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信息上傳省衛生廳信息中心。

3.《出生醫學證明》辦理信息統計分管理報表和使用報表,分季報和全年報,以自然年為統計期限,以縣為單位統計上報,上報時限參照婦幼報表。

4.受委托管理單位負責對上報的統計表進行質控檢查。

5.簽發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銷毀證明、廢證清單、存根及其相關資料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附件:1.雲和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流程

2. 雲和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要求

附件1

雲和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流程

壹、簽發流程:

(壹)常規簽發流程

1.查驗資料 申領表、嬰兒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派出所未入戶口證明(超過6個月未申領者);

2.信息錄入;

3.核對信息 錄入信息與申領表核對;

4.打印證明

5.簽發登記 領證人確認、申領表上簽字

6.蓋章 要求《出生醫學證明》三聯均要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7.發證

8.檔案整理 保留存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證明材料等資料、整理裝訂檔案

(二)特殊簽發流程

1.母親單親

①常規簽發流程+《單親聲明》。聲明內容包括:聲明人姓名、戶籍地、孩子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單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同時聲明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

②告知今後如需改為雙親,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2.父親單親

對無法提供母親信息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以確認親子關系。具體流程:

①常規辦證流程+《單親聲明》,《單親聲明》聲明內容和要求同前,須由戶籍所在地村委、鄉鎮政府確認;

②告知今後如需改為雙親,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③須到縣婦幼保健所辦理。

3.非醫療機構內接生

①申領登記 當事人到辦證窗口登記新生兒出生、父母親信息、分娩地點、接生人、聯系電話等;

②核實信息 對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情況屬實者,通知當事人領取《非醫療機構內接生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指導按要求填寫、取得相關旁證材料。調查結果不能確定本地老法接生,通知當事人回原出生地辦理,如出生地辦證困難的,在提供親子鑒定證明,證明其親子關系的情況下,可按本地非醫療機構內接生流程辦理。

③非醫療機構內接生 因特殊原因發生在家中分娩,產婦及家屬應在產後48小時內通知當地衛生院,衛生院迅速派相關人員進行出生情況核實,為產婦和新生兒進行健康檢查和消毒處理,當事人可憑衛生院為其出具的在家分娩證明,到縣婦幼保健所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對逾期未進行出生申報的對象,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時,則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的親子鑒定證明。

④查驗材料、信息錄入、核對、打印、蓋章、發證、檔案整理程序同常規辦證流程。

(三)親子鑒定流程

1.查驗申請人身份證原件、戶口冊、結婚證;

2.確定參加親子鑒定對象:

(1)母子(女)親子鑒定:

①合法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孩子,夫妻對孩子身份無疑議的,非醫療機構內接生,以雙親形式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②非醫療機構內接生、以母親單親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③要求更改《出生醫學證明》母親信息的。

(2)父母親與子(女)親子鑒定:

①非法婚姻所生孩子(婚前或婚外所生的),非醫療機構內接生、以父母雙親形式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②要求更改《出生醫學證明》父母親信息的。

(3)父子(女)親子鑒定:

①父親單親形式申領《出生醫學證明》,不論是機構內、外接生,均需提供父子親子鑒定證明。

②要求更改《出生醫學證明》父親信息的

3.開具親子鑒定委托書;

4.當事人到法定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5.收到親子鑒定證明後告知當事人鑒定結果及辦證流程;

6.其他辦證要求參照以上相關流程。

二、簽發形式

(壹)首次簽發:指簽發機構第壹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1.首次簽發機構

衛生局委托管理機構:雲和縣婦幼保健所

2.使用申領表

①機構內接生 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

②非醫療機構內接生 使用《非醫療機構內接生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

3.簽發流程 按常規簽發流程。

(二)換發:

1.換發機構:衛生局委托管理機構。

2.換發對象:

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如損毀、塗改、信息錄入錯誤等。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新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壹是變更新生兒姓名 當事人必須提供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的相關證明;

二是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 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

3.換發流程

①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②收回原證件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並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

③簽發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發。

(三)補發: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1.補發機構:補發由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單位辦理。

2.補證對象:為1996年1月1日後出生的新生兒。

3.補證流程

①提交在當地報紙上申明原證作廢的公告原件;

②提交(麗水市《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補辦申請表)

③新生兒已戶口補發正頁,未入戶口者須提供未入戶證明,補發正、副頁;

④查驗資料、信息錄入、核對、打印、蓋章、發證、檔案整理程序同常規辦證流程,補發另冊登記。

4.對補證對象仍統壹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附件2

雲和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要求

1.《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

2.《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打印,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3.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後,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上的“身份證號”欄目按照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填寫;新生兒父母“年齡”欄目按照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年齡填寫。

(1)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對於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3)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壹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簽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狀況可結合出生時的Apgar評分判定;出生地依據新生兒出生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填寫。

5.在婦幼保健機構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後□內劃“√";在婦幼保健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出生的,在醫院後□內劃“√”;由家庭接生員接生的,在家庭後□內劃“√”;其他地點出生的,在其它後□內劃“√",並在“ ”上註明出生地點。

6.接生機構名稱按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全稱填寫,簽發日期按實際簽發日期填寫。

7.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

(1)出生地點:與正頁“出生地"壹致;

(2)家庭住址:按照領證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寫;

(3)嬰兒母親簽章:由新生兒母親或領證人簽字;

(4)接生人員簽字:由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簽字或簽發人員簽字。

8.《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蓋印要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塗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簽發機構加蓋印章前須認真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9.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1)2003年以後簽的手寫《出生醫學證明》;

(2)《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全(單親新生兒除外)或某些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5)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未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的;

(6)《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7)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