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具備下列條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單位, 外匯局可在網上核銷系統中設定其網上核銷自 動審核資格: 1,上年度出口收匯考核不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 ; 2,近兩年沒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3,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網上核銷所需的出口收匯核銷 單, 出口收匯等相關信息放置外匯管理部門網站供出口單位提取. 出口單位通過互聯網從外 匯管理部門網站提取本單位需用於核銷報告的核銷單與出口收匯的相關數據信息. 在未實現 將境內收匯, 加工貿易合同信息電子數據批量放置外匯管理部門網站的情況下, 出口單位可 在網上核銷系統錄入境內收匯電子數據, 加工貿易合同信息, 以及可自行錄入需用於進料抵 扣或沖減出口核銷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 出口單位自行補錄入電子數據後, 應按規 定到外匯局現場辦理核銷手續
出口單位應分別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進行網上核銷 報告: (壹)逐筆報告:對超過規定標準的差額核銷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逐筆向外匯局進行核 銷報告. (二)批次報告:對全額核銷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按批次向外匯局進行核銷報告. (三)來料加工批次報告:來料加工項下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按合同向外匯局進行批次 核銷報告. (四)進料加工批次報告:進料加工項下的出口業務,出口單位應按合同向外匯局進行批次 核銷報告
出口單位在完成核銷單信息與收匯信息匹配後,需通過網上核銷系統向外匯局進 行網上核銷報告. 第十五條 出口單位應將加工貿易合同等相關信息通過網上核銷系統向外匯局報告.同壹合 同項下的核銷手續全部執行完畢後,應辦理該合同的結案手續. 第五章 出口收匯核銷 第十六條 外匯局利用網上核銷系統對出口單位上報的網上核銷報告進行自動審核,將通過 審核的數據轉入出口收匯核報系統. 外匯局將已核銷信息通過互聯網反饋出口單位. 對未通 過自動審核的網上核銷報告, 外匯局應列明原因, 通過互聯網通知出口單位重新進行網上核 銷報告或到外匯局現場辦理. 第十七條 不具備自動審核資格的出口單位,或者外匯局規定的不符合自動審核條件的核銷 業務和報告數據,出口單位應持規定材料到外匯局現場辦理. 第十八條 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無需憑核銷單退稅聯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由外匯局定期 向稅務部門提供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的已核銷數據清單.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外匯局和出口單位應妥善保管網上核銷的業務檔案資料. 除按規定需長期保存的, 其他核銷檔案保存 3 年. 出口單位對外匯局審核通過的核銷數據應及時打印 "出口收匯核銷信息登記表" 與相關的核 銷憑證壹並留存歸檔. 第二十條 對網上核銷的相關電子數據,外匯局應保存 10 年. 第二十壹條 外匯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出口單位的網上核銷檔案保存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