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司法鑒定要在人民法院的組織下進行,且經批準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才能鑒定,不能自行鑒定,鑒定機構每年會在《人民法院報》予以公告。
筆記是不能作假的,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壹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
鑒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鑒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征;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征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鑒定意見並制做鑒定書。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統壹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未設司法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司法鑒定人員,並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代行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的職責。
第八條
經批準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在《人民法院報》予以公告。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
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壹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鑒定要求的鑒定人中,選擇受委托人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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