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委托代理本身是指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有關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有效性直接歸因於委托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實踐中,當事人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法規規定是書面形式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如訴訟代理、代為簽訂經濟合同等。無效代理人訂立的無效合同應當包括下列情形:1。未經委托人認可,由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有關合同;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簽訂合同;3、代理人是以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他人簽訂合同的;4、代理人與對方合謀簽訂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相關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沒有提出異議,仍然作為代理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