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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中的證人證言怎麽寫?

工傷認定申請中的證人證言可以按照以下模板書寫:

xxxx年xx月xx日xx時,我在xxxx做xxxx時,看到xxx因xxx原因,不慎xxxxx(工傷)。

以上所述屬實,否則願負法律責任。

證明人:

xxxx年xx月xx日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四十壹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