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有法律效力。但是該電子簽名應當為電子簽名人專有的,並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才可以。電子簽名是指壹種以數字技術手段來確定簽名人的真實身份的簽名。
法律客觀:電子簽名的定義為以數字形式所附或在邏輯上與電子記錄有聯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數字或其他符號,並且執行或采納電子簽名是為了證明或批準電子記錄。數字簽名定義為通過使用非對稱加密系統和哈希函數(hushingfunction)來變換電子記錄的壹種電子簽名,使得同時持有最初未變換電子記錄和簽名人公開密匙的任何人可以準確地判斷:(1)該項變換是否是使用與簽名人公開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作成的;(2)進行變換後,初始電子記錄是否被改動過。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的壹種。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案》中電子簽名的定義對采用什麽方式和技術沒有規定,僅要求該方式或技術要與電子記錄有聯系並為了證明或批準電子記錄。而數字簽名定義則明確規定采用何種技術,即非對稱系統和哈希函數。數字簽名是通過密碼算法對數據進行加、解密變換實現的。數字簽名的特點是:它代表了文件的特征。文件如發生改變,數字簽名的值也將隨之而發生改變;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數字簽名。在傳輸過程中,如有第三人對文件進行篡改,但他並不知道發送方的私人密鑰,因此,解密得到的數字簽名與經過計算後的數字簽名必然不同。這就提供了壹個安全的確認發送方身份的辦法。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對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