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現實生活中大家常說的“法人”就是法律概念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章程或者法律確定。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以法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由於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代表”,因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效果歸屬於法人。
其次,經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公司與相對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是公司和相對人,法定代表人不是這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是其中的當事人——公司的代表機關。因此,如果相對人要起訴,被告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欠條了簽了自己的名字,因為該簽字的意思表示是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而非法定代表人也是債務人或者保證人。
綜上,總結壹下,欠條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的公司和相對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該債權債務的當事人,既不是債務人,也不是保證人,因此,相對人起訴時不應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為被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