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偽造、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冒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或者辦理相應手續後,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共計三份以上的,以偽造、 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
第三,不法分子通過PS車輛行駛證的方式,騙取保險公司的核保規則,謀取非法利益。很多保險的夥伴都很糾結。不法分子只是PS電子文檔,並沒有偽造實用文檔。是否觸犯刑法中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如果向公安機關報案,會受理嗎?針對這壹問題,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在壹篇《刑事判決書》中給出了明確的答案:雖然被告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行駛證圖片投保,但保險公司據此向被保險人出具了保險單並成功收取了保費,在實際使用中與紙質行駛證具有同等效力,起到了國家憑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