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別人證明工傷的,書寫如下: 1、寫明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戶籍所在地、現住所地、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 2、講明證言所要證明的內容,包括證人和受工傷的工人之間的關系(例如同事等)、受工傷的工人何時進入用人單位工作,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原因以及所在單位事後對受工傷的工人的處理等其他信息。 3、簽名並註上出具證言的年月日即可。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