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以數據電文形式與借款人及其他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借款合同等文件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風險數據托管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數據安全管理的策略和標準,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確保借款人風險數據在收集、傳輸、存儲、處理和銷毀過程中的安全,防範數據泄露、丟失或被篡改的風險。
第四十七條數據安全商業銀行應當采取有效的技術手段保障借款人的數據安全,確保商業銀行與借款人及合作機構之間在數據傳輸、合同簽訂、交易記錄等各個環節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否認性,並做好定期數據備份。
《辦法》共七章七十條,分別為總則、風險管理制度、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辦法》的制定是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網絡貸款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彌補制度缺陷,防範金融風險,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下壹步,銀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進壹步修改完善《辦法》,適時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