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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賦予單位負責人哪些職責?

妳好,關於妳的問題,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壹、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首先要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中出現的問題承擔法律責任。

二是組織領導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嚴格遵守《會計法》的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三是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不得打擊報復。

四是單位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簽字蓋章,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是組織本單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單位內部控制機制,明確會計人員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規則和紀律要求,確保會計工作的規則和範圍能夠有效預防和控制違法行為、舞弊行為等會計行為的發生。

第六,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唆使、強迫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七,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發現的與實物、資金及有關材料不符的舉報,應及時作出查處決定。

第八,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授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第九,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信息和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或者謊報。

第十,依法聘任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保障本單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