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電子政務立法現狀
從世界範圍看,各主要發達國家都先後出臺了壹系列旨在促進本國電子政務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英國2001年5月通過的《電子通信法》,確立了數字簽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電子認證安全指南》,為其電子政務發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據;美國目前已形成以《電子政府法》為核心的較為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政務發展起步較晚,其相應的立法還處於探索發展階段,先後出臺了壹些與規範電子政務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這些法律法規與電子政務發展和建設的關系可歸納為4類:
(1)計算機法,主要是有關計算機系統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規範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如《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
(2)互聯網法,主要是針對國際互聯網的接入、安全、設施、經營以及主管部門等事項做出規定,如《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規定》、《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域名註冊暫行規定》等。
(3)信息法,主要是有關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規章,如《北京市政務和公開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等。
(4)政務公開法,主要是對政府有關業務流程和政策制定、執行及結果的公開,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行政許可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
總體上說,我國電子政務立法還處於“無綱領性立法、無確定立法規則、無有效的立法評價及監督機制”的三無狀態[2],現有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低,規章占大多數,至今我國尚未出臺關於電子政務的綱領性立法以及明確的立法規則,更不用說評價及監督機制。
2、我國電子政務立法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電子政務應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現,越來越不利於電子政務的深入發展。
2.1 立法模式存在的問題
在國外,電子政務立法有統壹立法與單行法相結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美國屬於前者。2002年12月美國通過《電子政府法》,並與其他單行法配套,如《政府紙張消除法》等。而我國則屬於後者。有關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分散在計算機法、信息法、互聯網法等單行法中。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環境適用復雜,尤其我國特定的社會環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為在我國大多是部門立法,法律階位低,缺少統壹的原則和標準,沖突現象嚴重,導致電子政務的特征不明顯,實施效果差。
2.2 電子政務標準立法亟待完善
雖然我國已制定了《電子政務標準》,但它只是壹個標準框架,可操作性和檢驗性較差,全國各省市電子政務建設還處於各自為政的狀態。究其原因,壹方面我國各級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時間和發展階段不同,發展水平也參差不齊;另壹方面我國缺乏對電子政務建設標準的立法,在實踐中采用不同的技術標準和傳輸協議。這就不容易互聯互通,信息不能有效***享,形成“信息孤島”現象,導致部門間協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較差,也不利於政府改進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 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存在的問題
從美國立法過程看,在其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先後制定了《陽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開法》等,著力打造“陽光下的政府”。而我國至今仍沒有出臺政府信息公開法,並且早在1988年就通過以“凡不宣布公開的事項皆推定為保密”為原則的《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這遠遠不能適應電子政務條件下政務公開的要求。在電子政務實施過程中,社會對政府信息的需求與政府信息的供給存在著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實際利益權衡上都應公開但未能公開[3]。政府信息公開沒有成為壹種制度,造成政府信息獲取困難,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浪費了信息資源,容易滋生腐敗。
2.4 公民隱私權保護立法存在的問題
在電子政務環境下,政府收集、儲存和利用信息時,容易侵犯公民個人利益。政務公開要求政府職能部門將各自收集、儲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於眾,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這將導致大量個人信息被公開,容易侵犯公民隱私權。這是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特有問題,而我國現行法律對什麽是個人隱私、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尚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如何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成為電子政務立法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2.5 立法滯後制約電子政務發展
電子政務立法滯後,在壹定程度上制約其健康發展,主要表現在:許多亟待法律規範的事項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許多現有法律規範中的具體規定不適應電子政務發展需要,有的與電子政務發展相抵觸,如對關乎電子政務根本性質定位的電子政府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國法律並沒做出明確規定;對電子政務建設資金的來源、預算、使用以及監督等問題,也基本上沒有法律的統壹規定;涉及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政府信息公開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都需要修訂和完善;有關網絡安全、政府信息認證、加密以及公眾知情權等方面的網絡法律法規幾乎是空白。
2.6 信息安全立法有待加強
電子政務直接涉及到各級政府的核心政務,關乎黨政部門乃至整個國家的利益,因此,保障政務信息安全成為各國政府普遍關註的問題。壹些電子政務發達的國家陸續制定專門的關於電子政務安全的法律法規,如英國《官方信息保護法》等。我國雖已出臺了壹些與網絡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是電子政務在信息技術催化下快速發展,對信息內容安全性不斷提出更高標準,而保障電子政務安全的專門法規迄今尚未制定,導致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子政務建設不斷推進,政務信息暴露和泄密的機會日益增多,政府的網絡安全隱患也令人擔憂,主要表現在:壹方面網絡訪問的隱蔽性和不確定性易遭到病毒感染和“黑客”攻擊;另壹方面內部人員的蓄意破壞、越權處理公文、竊取國家機密等惡性事件頻繁發生[4]。這些隱患可能導致國家及政府形象受到損害,對國家安全也構成威脅。因此,保障信息安全成為我國電子政務立法中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3、加快我國電子政務立法步伐的對策
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是電子政務規範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為了推動我國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要樹立“立法先行”觀念,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修訂已有的相關法律,逐步建立電子政務相關法律的體系,從而促進我國電子政務的規範、健康發展[5]。
3.1 加快電子政務基本法的制定
電子政務基本法是構建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基礎,它既是制定下位法律法規的依據,又是理順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內部層次關系的前提。許多國家都通過制定電子政務基本法來統領、指導及協調各單行電子政務法律法規。因此,為了消除分散立法模式弊端,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經驗,在今後的電子政務立法上選擇統壹立法與單行法相結合的模式,盡快制定《電子政務法》,以保障我國電子政務的快速發展。
3.2 建立健全電子政務法律體系
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建設,本質上是為電子政務提供壹個公正透明和諧的環境。我國要在既考慮國情又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立法,構築起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該體系與計算機法、互聯網法和信息法存在交叉關系,但不是簡單的拼湊和疊加,而是壹個獨立的、具有自己內在規律的體系,除包括《電子政務法》外,還包括《電子政府法》、《電子政務技術法》、《電子政務基金法》、《電子政務行政法》和《電子政務監督法》等[6]。另外,還應包括用來規範某些重要行政部門電子政務實踐的法律規範,如電子稅收法、電子警察法和電子海關法等。
3.3 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程度,盡快出臺《政府信息公開法》
政府信息公開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標誌,也是電子政務向縱深發展的必要條件。借鑒國外經驗,政府信息公開必須由法律來統壹規範。針對我國現狀,應遵循及時、真實、公正和方便的原則,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範圍和程序,盡快出臺《政府信息公開法》。政府信息除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外,還應通過媒體、政府信息公告欄、公***電子屏、新聞發布會和公眾服務熱線等及時發布,促進政府信息公開行為法制化。
3.4 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立法
保護公民基本權利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在電子政務中應保護公民信息權和隱私權。公民信息權包括信息產權、信息自由權、信息自主權、信息平等權和信息救濟權等,其中信息平等權尤受社會關註,即“信息鴻溝”,主要指貧困地區因缺乏電信基礎設施,不能通過計算機網絡等獲取信息、接受先進教育所產生的不同地區和階層的信息權落差[7]。借鑒國外經驗,政府可以通過轉移支付和給付請求等推進電信設施建設和人才培養來實現公民的信息平等權。另外,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立法也是當務之急。在實踐中除采取技術上,加密外,還應借助立法加強對公民隱私權保護,明確政府在收集、存儲和傳輸數據中的保密責任,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
3.5 加強對電子政務標準的立法
從國外立法經驗看,為了推動政府信息化和電子政務發展,關鍵是搞好整體規劃,制定統壹的標準。針對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現狀,壹方面在《電子政務標準》的基礎上,遵循“急用先行,成熟先上,科學先進,切實可行”的原則[7],從整體著眼,積極吸取社會各種力量推動電子政務標準的修訂與完善;另壹方面在電子政務建設上,必須科學規劃,所有技術、標準、協議和接口都遵循相關標準,以保證網絡的標準性、開放性和安全實用性,使我國的信息資源能得到充分利用。
3.6 修訂與電子政務發展相沖突的法律法規,健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電子政務的實質在於制度創新,這意味著政府工作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等都將面臨著變革,而應對這些變革僅靠政府自身努力是不夠的,還必須依靠法律。在電子政務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應隨著電子政務的發展而調整,對不適合實際需要的法律,通過對其內容的廢除、修改、合並和補充,以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如,《刑法》中不僅需要將各種可能出現的危及電子政務系統安全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還應規定相應的具體刑罰,同時《合同法》、《證據法》等都需要不同程度的修改。另外,為了促進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還需新的立法,特別是與信息及信息技術應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如關於簡化行政管理過程和規範政府間文件傳輸的立法等。
3.7 重視信息安全的立法,提高電子政務的安全水平
安全是電子政務的生命,信息安全成為當前電子政務信息化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是電子政務建設中的重中之重。政務信息公開可能使其安全性受到沖擊,要保障其安全,僅依靠技術是不夠的,還需要借助立法來解決。在對信息安全性方面進行立法時,應貫徹“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方針,明確電子政務的安全標準、具體規則以及對違反者的懲戒措施,對政府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的操作標準做出統壹規定,著重從制度層面上完善政府部門信息安全法規建設,對不同政府部門的數據安全和保密信息篩選制度以及信息認證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全面提高信息安全的防護能力。從而為保障國家信息安全和社會公***利益建構良好的制度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