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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學習和註意經濟法:關註股東

壹、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包括:

二。股東大會的形式

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股東大會年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少於《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65,438+0/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東大會的召開

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2.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上市公司應當在確保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擴大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4.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不得對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四。股東大會的投票和決議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無表決權。

2.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投票權的征集應當以自由的方式進行,並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3.股東會決議事項分為普通事項和特殊事項。

(1)股東大會對普通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需要註意的是,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參加股東大會的最低人數和持股比例。

動詞 (verb的縮寫)累積投票制

1.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壹股份擁有與擬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累積投票制的實施有利於中小股東按持股比例選舉代表進入公司管理層,參與董事會活動,保護其利益。

2.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標準,控股股東持股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采用累積投票制。采用累積投票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實施細則。

不及物動詞股東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