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第11條規定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是書面形式的壹種,可以作為合同內容的有形載體。電子合同作為壹種新的合同書面形式,與傳統合同的書面形式相比有其特殊性,具體表現在電子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壹致的方式。
1、主動達成:第壹種達成方式是主動達成,電子合同當事人雙方經過磋商、談判,使得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其與傳統合同的區別在於合同內容的有形載體是數據電文,這種達成方式包括電子合同當事人磋商、談判過程可能是通過數據電文的交換達成的,或者是當事人面對面達成壹致,但是承載合同的有形形式是電子數據。
2、被動達成:第二種達成方式是自動達成,也可稱之為被動達成。我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20條規定“電子合同當事人使用自動交易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動交易信息系統,也稱為“電子代理人”。“電子代理人”是指能夠在既定的系統環境中自動完成特定任務的軟件程序。美國在《美國統壹電子交易法》和《美國統壹電子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定義了“電子代理人,指這些電腦程序、電子或者其他自動化手段,它的獨立應用能夠做出某種行為或者能夠對電子記錄或者電子運行做出相應的反應,而完全或者在壹定程度上,不需要人為的操作或者幹預。”利用“電子代理人”來簽訂電子合同時,“電子代理人”需要明確電子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可以進行當事人的身份認證;確保電子合同當事人按照各自的意願選擇表達其締約意思的功能,當事人可以充分的對要約和承諾的內容進行審查、修改、確定。
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簡單地說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信息處理中的電子文檔以電子的形式構成的簽名。它包括電子簽字、印章、生物特征身份認證、密碼或密碼代號、個人識別碼等可以提供身份識別和認證的,同時能夠代表電子簽名人身份、具有法律效應的壹種信息標識。
電子簽章:
電子簽章是壹種用以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保證文件完整性(防篡改)的安全保證措施。目前電子簽章關鍵技術按照核心技術可以分為:基於數字水印算法的電子簽章技術和基於數字簽名算法的電子簽章技術。
三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