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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補簽合同如何認定效力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簽訂合同的,當時沒有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簽訂合同,簽訂倆有利於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民法典中補簽合同怎樣認定效力的?我整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壹、民法典中補簽合同如何認定效力

民法典規定,補充簽訂的合同,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壹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可以補簽,妳也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但是補簽了之後,對於妳維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會有不利,關鍵是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簽的

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壹個月後,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雙倍工資。

2、“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並由本人簽字收到)

3、以後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後的不必支付雙倍。

4、壹般來說,願在公司幹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並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壹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後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