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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陳述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證人證言的質證有什麽區別?第壹,訊問的地點不同。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到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第二,訊問前的告知義務不同。公安機關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其告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詢問證人,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三,證據收集的適用規則不同。“不得自證其罪”規則適用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收集,即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這樣既可以陳述有罪情節,又可以聽取其無罪抗辯;“強制作證”規則適用於證人證言的收集,即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四,證據的審查認定規則不同。在審判階段,法院審查認定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適用的規則有三條:壹是口供排除規則,即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強行排除;訊問筆錄未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簽字的,應當強制排除;二是口供補強規則,即如果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前後壹致並當庭翻供,則先取庭前供述的規則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二是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三是口供補強規則,即被告人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得定罪量刑。有兩條規則適用於審查和確定證人證詞。壹種是傳聞證據規則,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陳述在法庭上直接感知的案件信息,從而證明案件事實;二是意見證據規則。證人的推測性、批判性、推論性的證言,因為不是證人親身感知的,所以不能作為證據,但根據壹般的生活經驗,可以作為證據。如果妳想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建議妳在線咨詢,有專業的律師團隊為妳答疑解惑,及時合法的維護妳的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