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簽訂調解協議,需要當事人特別授權。特別授權代理人簽署的調解協議與當事人本人簽署的調解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法律工作者、近親屬、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作為代理人。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女婿壹般不認為是近親屬。委托近親屬的,需要向法院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