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司法實踐來看,目前法院對此類訴訟主要支持“虛假登記”的情況,即虛假法定代表人被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由虛假法定代表人承擔舉證責任。第三,慎用“權力”,不要亂簽。如果因特殊原因必須擔任公司名義法定代表人,盡量不要參與公司的具體決策或亂簽決策文件,保留自己不屬於的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證據。第四,直接向法院申請變更。
法律依據:《民法》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