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流程:申請—受理—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通知職工現場鑒定時間、地點—現場鑒定—做出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後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的,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並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多個醫療衛生專業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傷情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第十壹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攜帶的時間、地點和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相應延長。
第十三條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結合醫學診斷,依據國家標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和職業病》,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簽署意見並簽名。
專家意見不壹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專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