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是雙方意思的表示,原則上需要受托人簽字以表示對於委托的認可,壹經簽字委托即生效。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是如果受托人沒有簽字的,受托人向有第三人出示委托書的行為也可以視為對委托的認可,委托開始發生效力,如沒有出示則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作為委托人而言,如要確保委托事項,則最好簽訂委托協議,並要求委托人在委托書上簽字,以免留下糾紛隱患。
委托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1、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委托事項,是被委托人向委托人授權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根據委托事項的不同,將委托事項區分為壹般代理和特別委托;
3、權限,委托權限是在代理事項的範圍內,可以作出何種決定。超出委托權限範圍的,構成超越委托權的無權委托;沒有規定明確的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為委托事項和權限不明。
4、期限,即委托權的起止時間;
5、被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表明是誰向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不可以,委托書上受托人未簽字的,說明受托人還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所以該委托書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百壹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