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領取失業金流程
1.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到 社保 局辦理;
2.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7日內到就業局 失業保險 處辦理失業人員登記備案手冊;
3.經審核後,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處簽發《 失業保險金 核發通知書》,單位及時將其送達失業人員本人;
4.失業人員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60日內,持《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 身份證 原件、本人壹寸免冠照片4張到就業局培訓處、職介中心分別辦理職業培訓登記和求職登記;
5.失業人員持《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 戶口 本、身份證原件、本人壹寸免冠照片2張到其 戶口所在地 街道 辦事 處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按月簽領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金條件
1、已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費滿1年;
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且有求職需求。
三、領取失業金所需資料
1、身份證;
2、戶口簿;
3、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4、 勞動合同 ;
5、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單;
6、本人壹寸免冠照片4張。
備註:
1、辦理失業人員登記備案需提供1-4項,申領失業金提供1、5、6項。
2、辦理失業人員登記備案後發放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單。
3、外地非城鎮 戶籍 人員領取失業金不需提供照片,不需辦理職業培訓登記和求職登記。
四、失業金領取期限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