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必須建立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組織結構。設置滿足獻血宣傳和獻血者招募,獻血服務,血液采集、制備、檢測、儲存和供應,質量管理等功能需求的部門。要確定及配備數量適宜、接受過良好培訓,具有專業知識、采供血工作經驗及相應能力的管理和技術等人員。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與權限及相互關系的安排和溝通,以及報告和指令傳遞的途徑。權限必須與職責相適應。
3.2 衛生技術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75%以上,具有高、中、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比例要與血站的功能和任務相適應。
3.3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具有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中心血庫負責人應具有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均須接受過血站質量管理培訓,並經過考核合格。
3.4 新增加人員必須符合《血站關鍵崗位工作人員資質要求》(附件)。技術和管理人員本科以上學歷應不低於60%。除了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外,技術人員均應具有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掌握血站質量管理基本原理,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能夠勝任所分配的職責。傳染病病人和經血傳播疾病病原體攜帶者,不得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
3.5 應有專人分別主管采供血業務和質量。其負責人應具有醫學或者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經過質量管理培訓,具備采供血業務管理和質量管理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采供血業務管理和質量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具有正確判斷和處理的能力,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分別承擔采供血業務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職責。質量負責人須向法定代表人直接報告質量管理體系業績及要改進的需求。采供血業務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采供血業務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缺席時,應指定適當的人員代行其職責。
3.6 必須按實際情況制定繼續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員工得到持續有效的教育和培訓。培訓者的培訓能力和培訓評估者的評估能力應經過評估,表明能夠勝任後,才能授予承擔培訓和評估的職責。
3.7 員工必須接受擬任崗位職責相關文件的培訓和實踐技能的培訓,並且經過評估表明能夠勝任。應有培訓記錄,記錄應包括滿足崗位需求的培訓計劃、評估標準、培訓實施記錄、培訓評估結果和結論,以及未達到培訓預期要求時所采取的措施。
3.8 員工必須結合工作實踐接受相關簽名的工作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的培訓,並且經過評估表明合格,才能允許在工作文件或記錄上簽名。必須登記和保存員工的簽名,並定期按規定更新以及將先前的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