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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簽署了發行人?

法律解析:簽發人簽名是知道案情或負有出具證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司法機關提供證據的行為。發行行為的主體壹般不是本案當事人;出示行為的主體壹般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或檢察官。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三十七條司法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與評議的,對評議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壹條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補正: (壹)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二)簽名、印章或者編號不符合生產要求的;(3)書面表達有瑕疵或者拼寫錯誤,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更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上作出,並至少有壹名司法鑒定人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書面補充材料。司法鑒定意見的更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