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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財財財[2022]第15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各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為,進壹步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

山東省財政廳

6月65438+10月65438+2022年2月

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等相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目錄登記、目錄撤銷、業務管理、行為評價和監督檢查。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外辦理工商登記並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執業的中介機構,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監管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按照采購項目的預算級次,對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代理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派出機構的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其專業能力和專業水平。鼓勵中介機構定期組織內部培訓或參與第三方提供的業務培訓,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的能力水平。

第二章目錄的登記和註銷

第六條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按照財政部的統壹部署,省財政廳依托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建立了山東省政府采購機構名錄數據庫(以下簡稱“名錄數據庫”)。名錄數據庫中的信息在全國範圍內共享並公開。

第七條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登記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機構,應當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登記下列信息,並承諾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壹)機構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2)法定代表人和員工的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在其自有場所組織開標、評標工作的,應當提供開標、評標場所地址、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和設施;

(5)繳稅銀行、賬號等稅務信息;

(六)省財政廳要求的其他材料。

註冊信息發生變更的,經辦機構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八條代理機構註冊信息不完整的,省財政廳負責及時通知其完善註冊信息。代理機構註冊信息完整清晰,符合工作條件的,省財政廳應當及時為其開放政府采購系統的用戶權限。

第九條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目錄數據庫中註冊後,各級財政部門不得要求重復提交註冊材料,也不得強制在其營業場所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已在目錄數據庫登記的機構決定停業,擬註銷目錄登記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檔案移交給采購人,並向省財政廳提交《山東省政府采購機構目錄登記註銷申請表》(詳見附件),省財政廳相應註銷其目錄登記信息。

第十壹條對於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機構,省財政廳將集中清理並定期上報收回系統運行權限;經核實,在工商登記中被註銷的機構,將在公告後註銷其目錄登記信息,收回系統運行權限。

第三章就業管理

第十二條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具有不少於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並具備相應的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能力的從業人員(指由本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四)具有獨立的辦公場所、檔案存放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己的場所組織開標、評標,應當具備開標、評標現場和錄音、錄像等必要的監控設備和設施;

(六)從業人員未在其他機構註冊。

第十三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行為評價結果,在目錄數據庫中自主選擇適合項目特點的代理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采購人自主選擇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項的,應當與采購人簽訂代理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代理費用收取的範圍、權限、期限、文件保存、對象、方式和標準、協議的解除和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

第十五條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組織項目履約驗收的,委托事項應當在委托協議中約定,但采購人的主要責任不因委托而轉移或者免除。

第十六條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設立業務審計和質量控制崗位,圍繞代理協議、需求調查、文件和合同文本準備、采購程序執行、履約驗收、代理服務績效等關鍵內容和環節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代理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業務辦理指引、相關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名單以及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員工在辦理業務和提供服務時,應列出自己的服務並表明身份。

第十八條機關接受采購人委托編制采購需求的,采購需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有關規定、國家強制性標準以及采購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

第十九條機關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以不合理的條件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的內容區別對待或者歧視供應商的,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經辦機構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編制采購實施計劃的,采購實施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合同訂立安排,包括采購項目的預算(概)算、最高限價、開展采購活動的時間安排、采購組織形式和代理安排、采購包和分包的劃分、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采購方式、競爭範圍和評標規則。

(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類型、定價方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履約驗收計劃、風險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壹條機關應當按照覆蓋印刷、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合理確定采購文件價格,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采購金額作為確定采購文件價格的依據。

以電子(網上)方式進行的采購活動不得收取采購文件費用。

第二十二條鼓勵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供應商免收投標保證金。確需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比例不得超過項目金額的2%,允許供應商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

自成交(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采購活動現場應全程錄音錄像,現場監控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錄音錄像應清晰可辨,錄音錄像資料應作為采購文件壹並歸檔。

第二十四條機關自有場地不能滿足開標、評標要求的,可以充分利用集中采購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現有交易場所;積極推進電子化采購,不斷提高采購效率和質量。招標采購項目原則上應通過集中采購機構的電子交易系統實施。

第二十五條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委托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規範采購項目執行程序,嚴格管理評標(評審)現場。除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現場組織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評標(評審)現場。

第二十六條代理機構組織政府采購項目評標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驗評標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二)宣布評審紀律;(3)公布供應商名單;(四)告知評標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五)組織評審委員會推薦評審組長;(六)采取必要措施管理通訊工具;(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采購文件;(八)監督評審委員會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違法行為;(九)檢查評價結果;(十)對評標專家的表現進行評價;(十壹)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十二)制止和糾正無效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記錄並及時向采購人和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機關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完善內部審核機制,落實信息審核責任,嚴格執行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不得作出虛假、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得出現錯別字、漏字、他字、重字等錯誤。

發布中標(成交)變更公告時,應當列明變更原因。

第二十八條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進行項目性能驗收的,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制定驗收方案,明確性能驗收的時間、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九條代理機構不得作為供應商參與本機構的采購項目,也不得為參與本機構采購項目的投標人提供采購文件公開信息以外的投標(報價)咨詢。

第三十條機關收到供應商的詢價或詢問後,應根據授權在法定時間內給予答復。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違規重新評價和變更評價結果。

第三十壹條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采購文件,不得偽造、塗改、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自采購結束之日起十五年。

如采用電子檔案,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代理費可由中標人(成交人)或采購人支付。如果是由中標人支付(成交),供應商的報價應包含代理費。代理費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人(成交人)支付。

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標明代理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並隨中標(成交)結果壹並披露本項目的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付款人、金額等。

第四章行為評價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托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立代理行為評價機制;根據采購項目的預算水平,對代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的行為按照規模、業績、內部管理、組織培訓、失信、處罰等情況進行定期評價。

第三十四條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活動或者采購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對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代理行為進行評價。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中介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評價結果。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完成業績及增長率、電子采購完成率、專業服務、員工參與業務培訓情況(培訓人數比例)、有效投訴率、失信及處罰情況、信息發布質量(錯誤信息數量及比例)。

第三十六條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可以在代理行為評價系統中查詢被評價結果,並說明相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和信貸管理的重要依據,對評價結果較差的中介機構予以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雙隨機壹公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對經辦機構的監督評價體系,采取定向抽查和非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政府采購項目或代理機構進行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采取隨機選擇檢查對象、隨機選擇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非定向檢查。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對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機構目錄中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

(三)采購文件的編制和發售、評審組織、信息發布、評審專家的遴選和評審;

(四)收取代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收取和退還保證金;

(五)受委托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受委托協助采購人組織履約驗收;

(六)協助采購人或采購人解答供應商的查詢,配合財務部門處理投訴;

(七)檔案管理;

(八)開展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的監督結果應當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和實施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壹條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采購處罰的,應當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簽訂代理協議的項目,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項目尚未開始實施,委托代理協議應當及時終止;

(二)已經開始實施的項目,能終止的及時終止,因客觀原因不能終止的,妥善做好善後工作。

第四十二條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機關未妥善保管檔案或者撤銷時未移交檔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機關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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