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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現場四必內容

法律分析:1。當場登記立案並制作案件登記表,詢問情況並做好記錄。核實後,由寄件人、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字、按指紋。必要時應進行錄音或錄像。

二、當場接受證據材料,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發送人、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和自動投案人簽字。必要時可拍照或錄音或錄像,並妥善保管。

三是當場出具接收舉報回執並告知查詢案卷進展的方式方法,同時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發送者、告密者、控告者、告密者等。,不需要出具受理回執。

需要立即趕赴現場處置的,或者經110報警服務臺指令趕赴現場處置的,應當盡快到達現場,依法、穩妥、果斷處置。現場處置完畢後,辦案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登記,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出具案件受理回執;對符合受理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對明顯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應當立即告知舉報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舉報。重復舉報的,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舉報人作出說明,不再重復辦理重復舉報登記。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辦案人民警察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將決定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由被處罰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備案決定書中註明;(二)除本款第壹項規定外,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由被處理人在所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所附決定書中註明;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二日內送達。法律文書的送達,應當先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本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由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負責人或者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代收。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即視為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的,委托其他公安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采取上述送達方式後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