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今古奇觀》之《蔣興哥重會珍珠衫》--
立休書人蔣德,系襄陽府棗陽縣人。從幼憑媒聘定王氏為妻。豈期過門之後,本婦多有過失,正合七出之條。因念夫妻之情不忍明言,情願退還本宗,聽憑改嫁,並無異言,休書是實。成化二年某月某日 手掌為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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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休妻必須寫立“休書”,也就是必須有壹個休妻的書面文件。這種休書應該表明離婚的事實,並說明從此女方可以“聽憑改嫁”。有了這張休書,婚姻關系就算正式解除,離婚婦女再婚就屬於合法行為了。後面還要畫押,並印上手模。這個手模要用左手,是全手沾上黑墨印在休書之上,不像現在的手印僅指指印。
而文中提到的七出”壹詞起於漢代,稱為“七去”、“七棄”。謂“婦有‘七去’:不順父母(
此指公婆),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並解釋不順父母因其逆德,無子為其絕後,淫為其亂族,妒為其亂家,有惡疾為其不可與***粢盛(備祭祀供品),口多言為其離親,竊盜為其反義。然而,出妻現象早已有之,先秦婦女出嫁和被休同時稱“歸”,被休也叫“大歸”,被出的婦女叫“棄婦”。漢代提出“七出”與“五不娶”(亂倫之家、逆德之家、上代有受刑的、患惡疾的人家的女兒和沒有母親的長女)有關。這樣就把住婚姻的兩道關口。唐代將“七出”規條入律,當出不出和隨便棄妻都將受律法幹預;並將七出順序改變為“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盜竊、妒忌、惡疾”。清律改為:“無子、不事舅姑、淫僻、嫉妒、惡疾、多言舌、盜竊”;而對犯淫僻的婦女沒有“三不去”的權變。“七出”次序的變化反映不同時代對婦女要求的標準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