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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協議

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協議

甲方:姓名(或名稱):

家庭地址(或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機構投資者):

個人身份證件號碼(個人投資者)/公司營業執照編號(機構投資者):

聯系方式等:

乙方: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機構:

住所:

負責人:

聯系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供雙方***同遵守。

本委托協議所指港股通位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簽署本協議,甲方僅可委托乙方通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買賣港股通股票。甲方通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買入的證券,暫不能通過滬港通的港股通賣出,甲方通過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買入的證券,暫不能通過深港通的港股通賣出。

第壹章 雙方聲明和承諾

第壹條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和承諾:

(壹)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的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自律規則等禁止、限制或不適於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用於港股通交易的資金來源合法,並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

(三)甲方已閱讀並充分理解中國證監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關於港股通的業務規則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文件;

(四)甲方保證,其在本協議書簽署之時,以及存續期間內,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承擔因資料不實、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責任,同意乙方對甲方信息進行合法驗證和報送。

(五)甲方承諾審慎評估自身投資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其所參與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六)甲方確認,其已閱讀並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協議所有條款,清楚認識並願意承擔港股通交易的各類風險,並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風險揭示、雙方權利、義務和免責條款。

(七)甲方承諾遵守港股通交易的的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自律規則、中國結算業務規則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並承諾按照乙方的相關業務流程辦理業務。

(八)甲方承諾,同意由中國結算代甲方名義持有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

(九)甲方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維持前述聲明、承諾和保證始終真實有效。

(十)甲方保證上述聲明與承諾的內容皆為本人真實意願,並自願承擔虛假陳述的壹切後果。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和承諾:

(壹)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是依照內地法律設立且有效存續的證券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證券經紀業務資格,乙方已開通港股通業務權限,能夠依照本協議約定為甲方的港股通交易提供相應的服務。

(二)乙方承諾遵守本協議,按本協議的約定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務。

(三)乙方承諾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中國結算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

(四)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權交易委托,不對甲方進行港股通交易的投資收益或虧損進行任何形式的保證,不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甲方,不誘使甲方進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場投資或任何其他投資行為。

(五)乙方承諾並執行甲方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下達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證券交易所或中國結算發送委托指令。

(六)乙方承諾將遵守本協議,按本協議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務。

(七)乙方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維持前述聲明和保證始終真實有效。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條 雙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務:

(壹)接受並執行甲方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下達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代理甲方進行資金、證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買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價證券;

(四)向甲方提供的紅利分派等名義持有人服務;

(五)接受甲方對其委托、成交及賬戶內的資產及變化情況的查詢,並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自律規則規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進行的其他活動以及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委托事項。

第四條 甲方在參與港股通交易前,應先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業務規則在乙方開立賬戶用於甲方的證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計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國結算開立證券賬戶,應遵循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

甲方可以使用已經開立深市A股證券賬戶(深市人民幣普通股證券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甲方新開證券賬戶的,自下壹日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進行港股通交易,投資者轉托管股份,自下壹港股通交易日方可賣出。

甲方存在當日有交易行為、當日有申報、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國結算業務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註銷證券賬戶。

第五條 甲方已知曉並認可:其獲得的香港證券市場免費壹檔行情,與付費方式獲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頻率、檔位顯示等方面存在差異;甲方應僅作為最終用戶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經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同意不得將其提供給任何機構或個人,也不得用於開發指數或其他產品;聯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將盡力保證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信息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甲方向乙方下達委托指令的方式由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下達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櫃臺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認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網上委托、電話委托、熱鍵委托等,具體委托方式以實際開通為準。

第七條 為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系統買賣港股通證券達成如下條款:

(壹)自助委托是指投資者使用某種終端設備通過自行輸入賬號、密碼進行相關業務的委托方式。

(二)甲方向乙方申請開通自助委托交易方式,乙方接受甲方申請。

(三)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港股通交易發出的委托及撤銷委托等指令的內容和方式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

(四)甲方在辦理自助委托開戶時需按規定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確保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並願對所提供資料產生的後果負責。當有關資料發生變化時,甲方承諾辦理變更手續。未及時變更資料而導致的責任由甲方自行負責。

(五)甲方認為必要時可通過自助委托系統自行變更交易密碼,如密碼遺忘可按乙方的規定向乙方申請清除原密碼,重新設置密碼。使用密碼進行的壹切交易均視為甲方親自處理,由此造成的壹切後果(包括但不限於密碼泄密造成證券被盜買盜賣等)均由甲方承擔責任。

(六)甲方在操作時務必根據屏幕或語言提示謹慎操作,因操作失誤而產生的壹切後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乙方對甲方在港股通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電力故障等)造成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八)自助委托買賣證券的壹切數據壹律以乙方電腦資料為準,成交與否壹律以交割單為準,甲方應在委托下達後三日內向乙方提出查詢,當甲方對該結果有異議時,須在查詢日當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質詢。甲方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形式向甲方辦理質詢的,視同甲方已確認該結果。

(九)甲方的證券賬戶卡等資料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須向乙方申請掛失,掛失辦理生效前產生的壹切後果由甲方自負。

(十)對乙方提供給甲方使用的設備和其他各種財產,甲方應自覺加以愛護,如有損壞,由甲方負責等價賠償。

第八條 甲方進行網上委托時,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給甲方的軟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從乙方指定站點下載的軟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徑獲得的軟件進行網上委托所產生的後果、風險和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網上委托是指甲方通過互聯網或移動通訊網絡向乙方網上委托系統下達委托指令、獲取成交結果的服務方式。網上委托的上網終端包括電子計算機、手機等通過互聯網或移動通訊網絡連接乙方委托系統的設備。

第九條 網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風險外,甲方還應充分了解和認識到其存在且不限於以下風險:

(壹)由於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網絡數據傳輸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

(二)甲方賬號及密碼信息泄露或投資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三)由於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網絡上存在黑客惡意攻擊的可能性,網絡服務器可能會出現故障及其他不可預測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證券信息可能會出現錯誤或延遲;

(四)甲方的網絡終端設備及軟件系統可能會受到非法攻擊或病毒感染,導致無法下達委托或委托失敗;

(五)甲方的網絡終端設備及軟件系統與乙方所提供的網上交易系統不兼容,無法下達委托或委托失敗;

(六)如甲方缺乏網上委托經驗,可能因操作不當造成委托失敗或委托失誤;

(七)由於網絡故障,甲方通過網上港股通交易系統進行港股通交易時,甲方網絡終端設備已顯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務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從而存在甲方不能買入和賣出的風險;甲方網絡終端設備對其委托未顯示成功,於是甲方再次發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務器已收到投資者兩次委托指令,並按其指令進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產生重復買賣的風險。

上述風險可能會導致甲方發生損失。

第十條 甲乙雙方可以書面方式約定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並約定該委托方式的執行程序、身份驗證方式等內容。

第十壹條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網上委托投資者端軟件前,應取得乙方網上證券委托系統下載、安裝、證書申請的說明與使用手冊等相關資料,並可向乙方壹並申請用於網上身份驗證的個人CA數字證書。乙方須按照甲方的要求,確定甲方在進行網上委托時,是否必須通過個人CA數字證書的簽名來驗證甲方身份的合法性。

第十二條 數字證書(如有)或交易密碼是網上證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識別證明。

甲方應妥善保管本人的數字證書(如有)或網上交易密碼,不得擅自泄露、轉交。數字證書(如有)或網上交易密碼如果遺失或損壞,甲方有責任在第壹時間到乙方掛失。因甲方保管本人數字證書(如有)或網上交易密碼不善所帶來的壹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甲方在辦理網上委托的同時,應當開通櫃臺委托、電話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當乙方網上證券委托系統出現時,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達委托指令。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可以書面方式約定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並約定該委托方式的執行程序、身份驗證方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 甲方應同時開通多種委托方式,當乙方某種自助委托系統出現故障或其他異常情況時,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達委托指令。

第十六條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進行港股通交易而發出的委托及撤銷委托等指令的內容和方式應符合相關交易規則及本協議的相關約定。甲方通過乙方委托系統進行港股通交易時,如因甲方操作失誤或因甲方指令違反相關交易規則或本協議約定,或其他可歸咎於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

第十七條 如甲方發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統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拒絕受理,則該委托應視為無效委托。

甲方在進行委托前須確保已完全了解有關交易規則,避免發出無效委托指令。

第十八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時,如果出現由於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銷而造成乙方無法執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時,由此導致的後果、風險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九條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內可對未顯示成交回報的委托發出撤銷委托指令(交易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但由於市場價格隨時波動及成交回報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銷委托指令雖經乙方發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場成交,此時甲方應承認並接受該成交結果。

第二十條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與否以中國結算發送的清算數據為準,成交即時回報僅供參考。由於市場或設備、網絡通訊等技術原因,如果出現高於甲方委托賣出價格或者低於甲方委托買入價格的成交價後長時間仍無成交即時回報的情況,此時甲方委托指令成交與否壹律以中國結算發送的清算數據為準。乙方接受甲方對其委托成交及賬戶資金和證券變化情況的查詢,並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

第二十壹條 甲方應特別註意,通過港股通業務咱不能參與新股發行認購、超額供股和超額公開配售。

第二十二條 甲方發現以下異常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證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夠盡快恢復:

(壹)證券交易所已開市,甲方無法進入委托交易系統;

(二)甲方發現賬戶中資產余額、委托記錄有異常;

(三)甲方發現有人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數字證書或賬戶密碼

(四)甲方發現其他影響其正常交易的異常情形。

出現上述系統異常情形時,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導致的後果、損失和風險,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在委托指令下達後三個港股通交易日內向乙方查詢該委托結果,如甲方對委托結果有異議或發現任何系統異常情況,須在查詢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質詢。

甲方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質詢的,視同甲方對該委托結果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 甲方可要求乙方為其提供買賣成交明細單。甲方可在乙方經營場所臨櫃查詢和打印,也可通過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詢和打印。雙方另行通過書面方式約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時間的,乙方應按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對於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和聯交所規定的失當行為,乙方將對甲方予以提醒,並可以拒絕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十六條 甲方通過其賬戶下達的交易指令及下達指令的方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證券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交易規則的規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證券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交易規則等規定,乙方有權按照證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或自律性組織的要求對甲方賬戶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時間限制、數量限制、金額限制、品種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如乙方發現甲方的資金來源不合法或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乙方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並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和扣劃甲方賬戶內資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糾正,甲方不能按期糾正或拒不糾正的,乙方可視情形依法拒絕接受甲方委托、暫停甲方對其賬戶的使用(包括但不限於: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或者終止與甲方的委托代理關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壹)乙方發現甲方向其提供的身份證明資料、證件嚴重失實的,經要求甲方重新開立真實身份賬戶,但被甲方拒絕的;

(二)甲方原提交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經要求甲方進行更新,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無合理理由的;

(三)乙方發現甲方的資金來源不合法,或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

(四)甲方有嚴重損害乙方合法權益、影響其正常經營秩序的行為;

(五)甲方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證券監管制度要求,通過乙方交易系統進行違法、違規或異常交易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則、準則、指引等規定的乙方可對甲方采取相應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雙方的責任及免責條款

第二十九條 甲方委托乙方買賣證券時應保證其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或證券,保證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資金或證券不足時,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買入或賣出成功的,甲方應承擔透支資金或賣空證券的歸還責任。乙方可對甲方的資金和證券進行處分,包括但不限於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劃、強制平倉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法律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有權追償。

第三十條 甲方委托乙方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照聯交所市場收費標準交納交易費、交易系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並按照香港地區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等稅款。

第三十壹條 因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瘟疫、社會動亂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突發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為因素,以及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等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如無過錯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第三十壹、三十二條所述事件發生後,乙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損失可能的進壹步擴大。

第三十四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中國結算按照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的業務規則,與香港結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內結算由中國結算根據相關業務規則組織完成。

第三十五條 甲方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以中國結算名義存管在香港結算,並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於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香港結算因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香港結算因風球、黑色暴雨天氣等原因,臨時做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國結算的業務規則進行業務處理。香港結算發生破產而導致其未全部履行對中國結算的交收義務的,中國結算協助向香港結算追索,但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

第三十七條 甲方同意,對於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中國結算完成集中結算,並由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辦理與甲方之間的港股通交易的結算,甲方不與中國結算發生結算關系。甲乙雙方、甲方與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發生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依照業務規則正在進行或已經進行的清算交收處理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八條 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應付的證券和資金。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應當向正常履行交收義務的甲方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和資金。

第三十九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在確保投資者資金賬戶不出現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可用於內地證券市場買入交易的時間,不早於相關港股通交易應收資金的對應交收日。

第四十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在清算交收處理過程中,由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委托中國結算辦理甲方與乙方所屬證券公司之間的證券劃付。

第四十壹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如甲方出現資金交收違約並造成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對中國結算違約的,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將甲方相當於交收違約金額的應收證券指定為暫不交付證券並由中國結算按其業務規則進行處置。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二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如甲方出現證券交收違約的,乙方及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有權將相當於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甲方。

第四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有權向乙方主張權利,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並負責賠償損失:

(壹)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甲方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對甲方出現交收違約導致甲方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發送的有關甲方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屬證券公司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甲方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四十四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出於降低全市場資金成本的原因,中國結算可以依照香港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將甲方每日凈賣出證券向香港結算提交作為交收擔保品。

第四十五條 甲方委托乙方買賣證券時應保證其賬戶中有足額的可用資金或證券,並同意按乙方規定標準在賬戶中預留部分資金或按乙方規定比例在委托申報時凍結交易資金,以保證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四十六條 甲方知曉並認可,因深交所、中國結算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等造成的損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不承擔責任;因交易異常情況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采取的相關措施造成的損失,深交所、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承擔責任。甲方不得基於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或中國結算主張賠償或者其他責任。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七條 如出現涉及甲方財產繼承或財產歸屬的事宜或糾紛,乙方均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或司法機關出具的生效裁判文書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議執行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若協商或調解不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如甲方不作選擇,即默認為選擇2)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協議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議可采用電子方式或紙質方式簽署。

采用電子方式簽署本協議的,甲方以電子簽名方式簽署本協議即告生效,甲方電子簽名與在紙質合同上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紙質方式簽署本協議的,本協議應由雙方簽字蓋章。

本協議在以下條件均滿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紙質方式簽署本協議的,則雙方均已在本協議上簽字蓋章;如采用電子方式簽署本協議的,則甲方以電子簽名方式簽署了本協議;

(2)甲乙雙方已簽署了《證券公司投資者賬戶開戶協議》,且《證券公司投資者賬戶開戶協議》已生效。

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本協議簽署並生效後,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自律規則、中國結算業務規則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修訂,本協議相關條款與其中強制性規定發生沖突的,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自律規則、業務規則及交易規則辦理,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及條款繼續有效。

第五十壹條 本協議簽署並生效後,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發生修訂,本協議相關條款與其中規定存在差異,乙方認為應據此修改或變更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將由乙方在其經營場所或網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個港股通交易日內不提出異議,則公告內容生效,並成為本協議組成部分,對甲乙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二條 甲方申請辦理托管單元變更(整體轉托管除外),乙方應提醒甲方,對於持股基準日晚於轉托管申報日投票、境內申報截止日晚於轉托管申報日的故裏選擇權申報及供配股認購申報,轉出股份相應的投票和申報指令將做無效處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單元重新申報;

甲方申請辦理證券轉托管時,乙方應檢查其是否享有權益,如有,提醒其是否需要將權益壹並轉出,申報選擇股利經確認的紅利權、收購權除外。

甲方申請辦理證券轉托管時,甲方賬戶存在如下情形之壹不許轉托管:

1.甲方賬戶為不合格賬戶、休眠賬戶的;

2.甲方賬戶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賬戶上存在未了結債權債務的;

4.甲方賬戶為異常狀態(如司法凍結等情形)的;

5.相關法律法規、中國結算業務規則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條 甲乙雙方簽署的《證券公司投資者賬戶開戶協議》終止或依照相關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前解除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調整,導致乙方在本協議下為甲方提供的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務無法正常開展的,本協議將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生效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此情況下,乙方無須對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協議未作約定的,參照《證券公司投資者賬戶開戶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協議所指乙方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