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病史、體格檢查、病程記錄錯誤或遺漏重要記述,直接導致誤診或誤治,或延誤搶救造成重度後果者。
2. 主管醫師對住院或留觀患者未及時觀察、記錄病情演變、治療的詳細情況,導致重度後果者。
3. 上級醫師查房或會診提出的指導性診療意見,在24小時內無醫囑執
行,又無不執行理由的記錄,造成重度後果者。
4. 病案中缺本規範規定的重要醫療活動記錄資料,或未能在《病歷書寫規範》中明確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各類醫療活動記錄,影響診療造成重度後果者。
5. 需患者同意方可實施的醫療活動,缺“知情同意書”或簽署同意人不符合規範規定資格者,導致重大醫患糾紛的重度後果。
6.電子病歷,包括門(急)診電子病歷、住院電子病歷及其他電子醫療活
動記錄,缺操作人專有身份標識、操作人員電子簽名,缺修改時電子簽名
確認,缺保存歷次修改痕跡和標記準確的修改時間及修改人信息等違反電
子病歷基本規範,導致重度後果。
7.介入診療全過程在病歷中無詳細記錄(按手術規範書寫),缺介入並發癥或死亡原因分析記錄,術後評定介入治療無效後,無後續診療內容記錄,導致重度後果。
8.故意損毀、篡改、偽造醫療活動資料(包括醫療活動的電子記錄資料),造成病歷資料不真實者。
二、 診斷重度缺陷:
1. 主要疾病診斷錯誤,直接導致重度後果者。
2. 患者病情惡化,下級醫師未及時報告,上級醫師未及時指導,直接導致重度後果者。
3. 實施侵入性的診斷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檢查,醫技科室出現錯報、錯查、漏報,導致重度後果者。
4. 丟失或未送、遲送各種重要標本導致延誤診斷,直接造成重度後果者。
三、 治療重度缺陷:
1. 實施治療(包括藥物或非藥物、侵入性或各種非侵入性治療)措施錯誤,直接導致重度後果者。
2. 主要疾病及其嚴重並發癥診斷清楚,但未及時制定或實施治療方案,直接導致重度後果者。
3. 違反藥物使用原則,無指征使用藥物或使用假藥、劣藥治療,造成重度後果者。
4. 違反毒、麻藥品管理與使用法規,濫用毒、麻藥品導致患者成癮者。
5. 違反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和輸血技術規範,血液來源不合格,或自采血用於臨床,導致重度後果者。
四、 手術、麻醉重度缺陷:
1. 手術對象或部位錯誤,手術方式錯誤,手術指征不明確,術前準備不足等直接導致重度後果者。
2. 麻醉不當(適應證、藥物選擇、藥物劑量、麻醉方式與操作方法等),直接導致重度後果者。
3. 手術中違反操作規程,導致重度後果者。
4. 術後患者體內遺留器械、紗布等異物,導致重度後果者。
5. 致殘手術、新開展的手術或新的麻醉方法,缺術前討論記錄,或缺科主任審改簽名,或缺主管領導批準,造成重度後果者。
6. 非疑難病例延誤診斷,或病情惡化未及時發現而錯過最佳手術時機,造成重度後果者。
7. 三類或四類手術的術者不具備《湖南省各級綜合醫院手術分類及批準權限規範》的相應職稱,直接導致重度後果者。
五、 搶救重度缺陷:
1. 搶救危重患者處理原則錯誤,或使用藥物、非藥物救治措施錯誤,直接導致重度後果者。
2. 患者病情惡化,未及時發現以致錯過搶救最佳時機,導致重度後果者。
3. 重癥監護室、手術室、急診科及病房的常規監護、搶救設備未保持完好狀態或使用不當,致貽誤搶救時機,導致重度後果者。
六、 醫院內感染重度缺陷:
1. 醫療物品消毒滅菌不合格,直接導致院內交叉感染,並導致重度後果者。
七、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重度缺陷:
1. 已明確為單純病毒感染者使用抗菌藥物。
2. I類切口手術無高危因素、且無發生感染的臨床依據使用抗菌藥物。
3. 未按說明書規定劑量或給藥方法使用抗菌藥物,產生藥物中毒、臟器功能損害等嚴重不良反應。
4. 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局部感染未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除免疫功能低下合並感染或培養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的情形)。
5. 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未經專業技術會診,或由不具備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使用。
6. 非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或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越級使用抗菌藥物後未詳細記錄用藥指征。
7. 無指征聯合使用抗菌藥物,或聯合使用抗菌藥物未詳細記錄用藥指征。
8. 外科圍手術期預防用藥無特殊理由使用氟喹諾酮類藥物。
八、 臨床路徑管理重度缺陷:
1. 醫院申報並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實施臨床路徑管理的病種,符合入徑標準而未實施入徑管理。
2. 臨床路徑實施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路徑確定的診療流程和時限要求步驟執行和記錄,又未進行說明。
3. 實施臨床路徑管理過程中,對病情變化須調整診療路徑,因未及時發現或報告上級醫師,未給予及時指導,造成調整不及時而影響診療。
九、 住院電子病歷質量重度缺陷:
1. 電子病歷錄入有不真實、不準確、不客觀、不及時、不完整的,影響患者的診斷與治療,造成嚴重後果或壹定社會影響。
2. 電子病歷錄入記錄文檔有丟失,或不完整,影響對病情的判斷、分析或可靠性,手術記錄、重要會診記錄、重要檢查記錄在未經主刀或上級醫師審查就提交保存,造成嚴重後果。
3. 電子病歷記錄內容中出現復制其他患者病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