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代簽名可能以保險公司拒賠為代價。保險公司壹般將代簽名保單視為無效保單,會做出拒賠或退保的處理;另壹方面,代簽名現象隱含著巨大的道德風險。比如,迫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現象。親筆簽名有利於抵禦這種道德風險的存在,保證客戶的人身安全。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合同無效。”投保是件嚴肅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事情,必須按法規辦事,來不得半點馬虎。當我們在購買保險產品的時候,通常的壹些老觀念必須改變,切莫以為是熟人、親屬便可隨意對付,認為是小事,就可隨心,不當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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