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受利益;
2、他方受損失;
3、壹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規定:
1、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2、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3、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立案的具體手續:
1、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同時填寫訴狀清單壹式二份,壹份交法院,壹份原告留存;
2、法院接受當事人遞交訴狀後,應在訴狀清單上簽名,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立案,同時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當事人法律文書送達確認書、訴訟須知、調解須知以及繳納訴訟費用通知;
3、經法院審查決定立案的,當即進行排期。排期包括確定開庭日期、時間、法庭和審判長,並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
4、當事人收到法院開出的繳納訴訟費用通知起七日內可至各法院的收費點交款;
5、付款方式可自行選擇;
6、當事人憑農行出具的《訴訟費預繳專用憑證》(受理回單)即時向法院調換《訴訟收費專用票據》。
綜上所述,不當得利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方受利益;壹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