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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立遺囑人簽名日期和見證人日期不同,遺囑是否有效?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如果見證人與遺囑無利益關系簽名日期不同根據“法無禁止視為許可”的原則遺囑有效。可以是立遺人事先代寫好遺囑並簽字然後再找願意證明的人簽字簽證明日期。

緊急情況是指立遺囑人已經病危,並且在沒有重新立新遺囑的機會的情況下已經去世的。

當然,如果立遺囑人沒有書寫能力的,則這樣的遺囑始終生效。

見證人,代書人,在場人是誰帶過來的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要有獨立的民事能力。此外,立遺囑者的叔伯,兄弟在場不是遺囑成立的必要條件。

擴展資料:

效力及認定:

法律上要求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系,筆者認為還有更重要的壹點是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法律只是從實體上保證了見證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視。

實踐中,在只有兩個見證人的情況下,如其中壹個見證人或兩個見證人就單個人而言未完全見證全過程,這樣的代書遺囑該如何認定?我們認為這樣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因為在該情況下,在某壹時間點存在壹個見證人不在場的客觀情況。

這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的要求。更為復雜壹些的情況是,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某壹時間點上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這種情況下,關鍵是看是否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完全見證了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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