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規範衛生行政處罰程序,保證衛生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處罰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衛生部《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幹規定》的規定,制定本制度。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是指經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調查終結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由集體討論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決定制度》 第壹條 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範圍:(壹)擬作出對公民處以二萬元以上(含二萬元)罰款、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罰款的案件;(二)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和吊銷許可證、執業證書處罰的案件;
(三)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或涉外的案件;(四)新聞媒體已予以曝光的重要案件;(五)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大案件;(六)其他重大、疑難需要提請集體討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