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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保障領域的第壹部行政法規是

這是我國醫療保障領域的第壹部行政法規,為人民群眾的“醫療費用”劃清了界限,為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步入法治軌道奠定了第壹塊基石...

4月12日上午,宿遷召開“公開的政治”網上新聞發布會。據悉,我國醫療保障領域的第壹部行政法規《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今年4月至65438+2月,市醫保局采取“1+N”的模式,即“以4月集中宣傳月為重點,以5月至65438+2月覆蓋廣泛渠道的日常宣傳工作為重點”,堅持多管齊下,全面宣傳解讀醫保政策。

發布會上,相關人員對公眾關註的熱點話題進行了解讀。

條例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和其他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此外,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居民大病保險基金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管。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條例》第三十九條明確,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相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壹)未建立醫療保險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管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傳輸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相關數據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