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
如遇緊急情況,也可以在家屬不簽字情況下手術。
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
如遇緊急情況,也可以在家屬不簽字情況下手術。
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