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口頭協議和其他形式的證據
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如果雙方之間有口頭協議,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證據,如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明投資關系存在的依據。這些證據可以幫助投資者證明自己的權益,進而要求返還投資款。
二、合夥投資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合夥人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合夥協議。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沒有書面協議就無法證明合夥關系的存在。在實際操作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合夥關系是否成立。如果法院認定合夥關系存在,那麽投資者就有權要求返還投資款。
三、追回投資款的途徑
如果投資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追回投資款。具體來說,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夥關系的存在並要求返還投資款。此外,還可以嘗試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
需要註意的是,即使存在口頭協議或其他形式的證據,投資者在追回投資款的過程中仍可能面臨壹定的困難。因此,在進行合夥投資時,建議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以避免出現糾紛。
綜上所述:
合夥投資沒簽合同錢是否可以要回來,取決於雙方之間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如果存在口頭協議或其他形式的證據能夠證明投資關系的存在,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投資款。然而,為了避免糾紛和降低風險,建議在進行合夥投資時簽訂書面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規定: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註:《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已失效,現由《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合同編替代,但以下條款仍具參考意義)
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