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遺囑有效嗎?
《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書寫,簽名並標明年、月、日。”因此,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和簽名;必須標明年、月、日。自寫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但打印出來的遺囑只是壹個簽名,註明年、月、日,其效力有爭議,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有相反的證據證明打印出來的遺囑不是我的真實意思,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所以最好自己寫遺囑,有個人筆跡為證。此外,遺囑效力還有以下要求: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精神狀態正常的人所立遺囑有效。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脅迫、欺詐手段訂立的遺囑以及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3.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4.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