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報關,經查驗申報單證、核對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征稅或者減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證上簽署放行章,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取或者發運貨物。
內容壹般包括查驗時間和地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稱及貨物申報、被查驗貨物的運輸和包裝、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和原產國;
自然屬性(質量、新舊程度、數量(重量)、進出口狀況(原材料、半成品、整機、成套總成、成套零件等。)、樣品提取和檢驗結論等。陪同檢查的海關檢查員和報關員應在紙上簽名。
擴展數據
操作流程:
1.海關確認查驗後,現場關員打印查驗通知單,必要時制作查驗印章,交報關行。
2.安排檢查計劃。查驗的具體時間由現場海關查驗受理崗安排,次日查驗計劃壹般安排在當天。
3.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授權的申報人應當到場,並負責協助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檢驗、復驗或者提取樣品。
4.檢查結束後,陪同人員應在檢查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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