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三十八條文書的簽名、印章和日期應當經過公證,簽名、印章和日期應當準確、真實;文書的復印件、影印件等文本的公證應當與原件內容壹致。
第三十九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以支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憑證的支付內容沒有疑問;
(三)債務履行的方式、內容和期限明確;
(4)債權文書載有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5)債權人和債務人願意接受公證機構對債務履行情況進行核實;
(六)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