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合同空白處簽名,保證約定不明確,不能當然地認定為保證人,但可以推定為見證人。
2,如果借條上明確註明是“保證人的,則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擔保人認為,借條上的“保證人”三字為債權人事後擅自添加,那麽其對該主張負舉證責任,可以申請筆跡鑒定進行確認。比如借條為債務人書寫,如“保證人”三字確為債權人事後添加,則可認定"擔保人"確實只是在借條空白處簽名的事實,則保證合同不能成立,其不承擔保證責任。.`
在主合同空白處簽名,保證約定不明確,不能當然地認定為保證人,但可以推定為見證人。
2,如果借條上明確註明是“保證人的,則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擔保人認為,借條上的“保證人”三字為債權人事後擅自添加,那麽其對該主張負舉證責任,可以申請筆跡鑒定進行確認。比如借條為債務人書寫,如“保證人”三字確為債權人事後添加,則可認定"擔保人"確實只是在借條空白處簽名的事實,則保證合同不能成立,其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