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如何約定
(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止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在全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壹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壹方示履行的,後履行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壹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壹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