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被認為是中國首部真正電子商務法意義上的立法。因為自1996年聯合國頒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來,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國家頒布了電子商務法或交易法,有的國家頒布了電子簽名或數字簽名法,也有的國家兼采兩種立法方式。 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最終在國家信息化戰略的引導下出臺,可以說是業內人士期盼已久的舉措,也受到了各相關企業乃至政府部門的高度關註。
被稱為“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自此電子簽名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是我國推進電子商務發展,掃除電子商務發展障礙的重要步驟。雖然輿論普遍認為《電子簽名法》將會極大地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但在網絡交易安全、相關法律銜接等“攔路虎”面前,有關專家認為,現階段《電子簽名法》的標誌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壹、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18號公布 《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