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嚴把現場勘查筆錄審查關。
偵查監督、起訴部門應加強對移送批捕、起訴案件中現場勘查筆錄的審查,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考慮到勘驗、檢查筆錄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導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對現場勘查筆錄的內容進行有效性審查。
二、適時派員介入現場勘查活動。
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可應邀或主動派員對公安機關或者本院自偵部門的現場勘查活動進行協助。偵查監督部門根據需要應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勘驗、檢查活動,在引導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同時,對現場勘查筆錄制作過程進行監督。
三、規範見證人制度。
刑訴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見證人的作用是為了對現場勘查過程進行全程見證及監督,但許多見證人自身對現場勘查的法律規定壹無所知,其對現場勘查的見證效力也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