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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了,怎麽處理?

您好,以下是壹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壹、值班民警接到122指令後,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壹)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察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二)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時,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三)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成後,測繪人員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場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缺席或者無法簽名的,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見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者離開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搜尋,必要時可以報請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

(五)因檢驗鑒定暫扣涉嫌交通事故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壹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6)詢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七)收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和物證。

(八)未預付或者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車輛,暫扣車輛的期限可以終止,直至定損為止。

(九)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估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十)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檢驗鑒定後,向死者親屬發出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主管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第二,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分類:輕傷事故,壹是造成1-3人輕傷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1,000元以下,非機動車200元以下;壹般事故是指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壹次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同時死亡1人和重傷8人以上,或者同時死亡2人和重傷5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輕微事故5日,壹般事故15日,重大、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復雜不能按期認定的,應當報經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照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65、438+05日、20日。

(二)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支隊法制部門),上壹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後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終局的。

(3)責任推定。(壹)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負全部責任。(二)當事人壹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不處理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應當承擔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壹方承擔次要責任。

第三,懲罰。

(壹)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人予以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二)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避;(2)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4怨天尤人;⑤其他不良行為。

(三)軍隊、武警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由軍隊、武警部隊執行。

第四,賠償調解。

(壹)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死亡調解自處理喪葬事宜的規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進行兩次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生效。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由調解書簽字並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任何壹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進行調整,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人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估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後15日內申請重新評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重新鑒定申請後3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