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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貸貸款保單為什麽寫某銀行為第壹受益人

銀行作為交強險受益人的做法,源於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銀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現。

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購車後,會以投保人的身份為車輛購買整車保險。投保此險種,因為車輛已經抵押,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若該車輛損毀、滅失,造成價值降低或無價值,借款人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由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賠償金。車輛損毀、滅失,對於銀行而言,意味著抵押物價值降低或者無價值,為降低自身風險,銀行會積極就保險賠償金主張權利。

銀行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作為該車輛的抵押權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的規定,銀行對於該賠償金享有優先權。正是為了降低自身風險,銀行要求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將自己設定為受益人。

但是貸款購車,交強險保險單中將銀行設定為受益人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該做法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初衷。

《交強險條例》第壹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交強險條例》第三十壹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首先,《交強險條例》屬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具有強制性;

其次,從《交強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交強險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

第三,從賠償對象上看,“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司法實踐中,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致害人、同時將交強險承保公司列為***同被告的情形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往往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將交強險項下賠償金直接支付給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

銀行為了規避汽車貸款風險,所以要求貸款買的車第壹受益人必須是銀行。

不更改第壹受益人,以後的問題就是:

妳的車出險了,保險公司需要理賠,要經過銀行的手續,因為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原則上是直接理賠給車主(就是妳的單位)的,但是有了第壹受益人,就會理賠給第壹受益人,這樣的話,妳理賠必須要由銀行開具壹份委托書,委托妳單位去領這個錢。

說白了,妳只要能保證保險期內車輛別出險,不去理賠,就沒有什麽關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