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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與裁決書的區別

法律分析: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就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決定。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就當事人的實體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決定。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壹)解決的問題的性質不同。民事裁定書解決有關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民事判決書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實體的問題。(二)內容和格式不同。民事裁定書的內容比較簡單,壹般不要求具體敘述案件的事實,在格式上也不要求有事實和理由的區分;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則相對比較復雜,壹般要求全面地分別敘述案件的事實和理由,在格式上也要求把事實和理由分開書寫。(三)關於上訴的規定不同。民事裁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準許當事人上訴的以外,壹般不準許上訴,裁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判決除法律明文規定壹審終審的以外,壹般都準許上訴,在上訴期內,民事判決書雖已送達,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此外,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也不同,民事裁定為十日,民事判決為十五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壹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壹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