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 *;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結婚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欄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需提交的文件如下: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第壹代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均可;
2.本人無配偶證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團體照,可直接在民政局拍攝,也可提前拍攝,眉毛、耳朵外露。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但並不是所有公民都能成為婚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能享有結婚的權利,具備適宜的生理和心理條件,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婚姻登記暫行條例》第四十壹條。
發放結婚證應當在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壹)要求雙方核對姓名和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和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親自在《婚姻登記審查處理單》上簽名證明,並在指紋欄簽名、按指紋;
當事人應當在證明上簽名並按指紋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填寫或按。
(四)分別向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發放結婚證,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已領取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5)恭喜新人。